试用期的考核方式
时间:2023-04-12 09:31:06 3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容易操作的试用期考核方式是采用试卷考试的形式。通过对劳动者书面试题作答评价劳动者往往能够更容易作为考核依据使用。但是不足之处在于书面试题过于僵化,可能有些能力无法在书面考核中发现。建议用人单位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组织对劳动者的专场实战型考试并由专门的人员予以打分评定。实战过程可以采用视频形式留档。

一、劳动法规定什么是试用期

劳动法规定的试用期是指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一种考核方式。并且同一个用人单位对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根据工作内容来衡量自己是否可以胜任,用人单位也可以通过试用期阶段来判定是否符合该岗位的职责要求,最后通过观察和考核的形式给予转正,试用期是一种双向的选择。

二、北京市中考是什么政策

1、北京市中考将实行两考合一、全科开考的新政策,实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坚持育人为本,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科学评价体系。坚持全面考核,全开全学全考。

2、英语学习既注重考察英语书面表达能力(即卷面考试占60分),又重视考察英语口头表达能力(即口语听力占40分)。

3、体育与健康考试延续以往政策,即成绩满分40分,其中现场考试30分,过程性考核10分。同时设有体育特长生的高中升学通道,如冰球、网球等。

4、学生在初中必须参加10次开放性科学实践活动和30次综合社会实践活动,分别给物理、化学、生物和历史、地理、道德与法治各赋分10分。

三、“年终考核不合格”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有合法、充分的理由,“年终考核不合格”本身并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年终考核不合格,最多只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所谓“不能胜任工作”,通常是指劳动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即使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不能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对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工作的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过一定时间的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重新安排工作岗位后依然无法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这时,用人单位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但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应用“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对策,若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需要做到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描述和合理的岗位目标或岗位定额,告知员工其岗位应该做什么、岗位目标是什么,并让员工在岗位职责上签字确认;

2、保留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要有有效的证据;

3、对无法完成本职工作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对该员工重新培训,或重新调整岗位并做好相关记录;

4、用人单位保留证明该员工“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

5、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该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通知,并在书面通知中示明是由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条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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