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只要还是在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内的,那就可以行使撤销权。不同类型的可撤销的合同的除斥期间有所不同,其中因胁迫而签订的合同,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被胁迫签订合同的类型
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有两种类型。一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使人产生恐惧;二是行为人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从而迫使对方签订合同,这种直接损害可以是对肉体的直接损害,也可以是对精神的直接损害。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胁迫者必须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必须要有受胁迫者因胁迫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胁迫者订立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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