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胁迫的婚姻可以撤销。有权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而被胁迫的人。这是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被胁迫方在缔结婚姻关系时,不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愿,婚姻关系违背了被胁迫方的意愿。为贯彻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被胁迫方充分表达婚姻意志,虽然被胁迫的婚姻已经成立,但被胁迫方仍可以在被胁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效力。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办理程序
办理项目: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申办手续: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办事流程图:申请----查证----核对----决定----公告
办理程序:
1、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提出申请,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证件及要件进行查验。
2、查验婚姻当事人所提供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指导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
3、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
4、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婚姻登记处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如30日内无异议,则宣告撤销当事人的婚姻登记,同时宣告该婚姻证作废并收回。
办理时限:申请撤销婚姻只能在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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