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是指公民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3、利用目的和方法;
4、地役权期限;
5、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6、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的特征
(一)地役权以存在两项不动产为前提
(二)地役权具有很强的意定性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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