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企业破产清算经济赔偿金的计算
时间:2023-04-24 21:10:29 2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的法律规定

清算是一种法律程序,社团注销时,必须进行财产清算。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中的基本法律问题在2008年之前,包括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企业(以下合称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全部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均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以下简称《外资清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由于该《外资清算办法》对各清算步骤中所需的实体以及程序性要求均列有明文规定,在实践中极具可操作性,因此根据以往的清算经验,一般来讲,只要严格按照《外资清算办法》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顺利完成其清算程序。

不过,随着《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516号国务院令)于2008年1月15日的颁布实施,《外资清算办法》被完全废止。而代替其实施的《公司法》中涉及清算的条款仅区区十一条,相比《外资清算办法》五十一条的规定,详尽度一下减少了百分之八十。更为重要的是,《公司法》作为一部基础性大法,其无法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制定较为详细的规程,由此导致了外商投资企业在实行清算过程中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二、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经济赔偿金

而针对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经济赔偿金,可以参考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通过协商解除、期满不续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方式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法定额度的经济补偿金

在计算法定经济补偿金时,应将员工的工作年限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为两段,分别计算。具体方法如下:

注1: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劳动部门对该条款却存在不同的理解。例如,上海市劳动部门有关官员认为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如果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公司无须向离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长沙市劳动部门有关官员认为,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如果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公司亦须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按一年的标准向离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注2:向劳动者支付法定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补偿金基本公式:经济补偿金=工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一)工龄的计算

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工龄只能算12个月,小于或等于1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但是根据情况下可以跟上级主管部门国资委争取更高的合理补偿,有些公司的员工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也可以争取到用实际工龄计算。

(二)月平均工资的计算

月平均工资=全年取得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车补+通讯补贴+物价补贴+其他特殊性支出(比如公司不给休年假或产假而支付给你的补偿都算)/12(工会支付的节日福利不算)

(三)企业破产的经济补偿要根据企业清算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如按照最低工资计算补偿基数,需要企业进行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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