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对女职工实行劳动保护
(一)女性在身体结构和生理功能上与男性不同。她们有特殊的生理现象,如月经、怀孕、分娩、哺乳等。如果不为妇女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让她们从事过度的体力劳动或在恶劣的环境中工作,将严重损害妇女的健康妇女不仅是创造社会财富的劳动者,而且承担着人类繁衍后代的崇高责任。他们是双重意义上的生产者。因此,妇女的健康不仅关系到妇女自身及其家庭,还关系到下一代和整个国家的健康
对女工的保护包括哪些方面
(一)禁忌劳动的范围:禁止安排女工从事地下矿山,国家规定的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劳动
(二)经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孕期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止劳动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
(四)生育保护:女员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产前15天和产后75天。如果难产,产假应增加15天。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女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常发放
(五)哺乳保护:对于婴儿不满一岁的女员工,其所在单位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30分钟。如果是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的哺乳时间应增加30分钟。每班女性员工的两次母乳喂养时间可以一起使用。哺乳时间和在单位内来回的时间应计为分娩时间。此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雇仍在怀孕、分娩或哺乳期的女职工。即使合同到期,合同期限也应延长至上述期限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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