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律师回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款,以及《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31条规定:如果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中没有约定,由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这样的竞业限制协议条款无效。
因此,在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劳动者无需承担支付违约金,也无需继续遵守该条款。此事例中,如果该企业所有人坚持你承担违约责任,你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此外,针对确实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一旦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合理(过分高)时,也可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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