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今年5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请问,按不低于相关标准的70%确定出让底价,是否受到土地成本限制?
回复:土地出让最低限价是我国地价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工业用地出让地价不得低于国家发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2009年,为促进经济发展,体现对中西部地区、优先产业、节约集约用地和开发未利用地等的支持,国家对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进行了微调,根据不同的支持类型,按不同比例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同时又规定了不得低于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保底红线,提高了地价政策的精准度。不低于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前提下按比例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对原最低限价制度的完善和补充,在相关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中,应遵循上述规定。
全文5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