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局长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包括哪些?
时间:2023-06-02 17:02:36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人事局长行政不作为的救济途径包括哪些?

包括:

1、行政复议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

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行政复议制度的建立,使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补救。

《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三种依申请而产生的具体行政不作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说,《行政复议法》中对行政不作为救济的范围是很狭窄的,而且行政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行为,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很难保证救济的完全实现。

应当强调指出的是,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规则并不一定都是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在制定的,它们可能是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自己制定规则活动的产物。

2、行政诉讼对行政不作为的救济

①行政不作为可诉的依据

将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在中外早已有之,只是他们对这类诉讼的称谓不一样。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

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使公民权益在受到行政权的侵害时能得到切实的保障,这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本位”意识增强的必然反映。从一定意义上说,行政诉讼法不仅是建立了一项诉讼制度,更重要的是建立了一项民主制度。行政诉讼法不仅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它从监督的角度,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中的“不作为”行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的行政违法行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之后,如果是确实存在不作为的现象的,行政机关应当对不作为的机关和工作人员进行行政工作系统的内部处罚、即警告、降职、处分、开除等,如果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行为处罚刑法的,就应当直接移交给人民法院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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