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救济途径有三种:1。行政许可的撤销和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行政主体发现许可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世界各国的法律都规定了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一些国家的法律也规定了行政主体依职权撤销许可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和补偿。在我国,行政主体在发放、暂停或者撤销行政许可时有违法行为,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被许可人可以获得行政主体的赔偿。然而,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行为时有不当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是否应何补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不足。讨论这一点。2、行政许可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相对人许可提出的投诉案件,有权要求许可机关不作为放许可证且不说明理由的,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对于在自由裁量范围内违法不当行使职权的,有权裁定其重新作出许可决定,有权要求更正许可程序中的违法决定,对许可行政人员违法违纪的,移送其他机关处理。3、行政许可的诉讼行政许可机关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许多国家法律监督许可行为的重要途径。行政主体中止、废止、撤销、吊销许可证引发的纠纷,行政相对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原行政许可证。申请人认为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可以向行政发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违约的救济途径
违约有如下救济途径:
1.自救手段
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2.司法救济
依民法典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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