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领取《光荣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
(一)申请再生育子女的,自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递交再生育子女申请之日起无效;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光荣证,自始无效;
(四)独生子女死亡后,父母又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以原独生子女姓名办理的《光荣证自生育行为或者收养行为发生之日起无效;
(五)《光荣证出现擅自涂改、失页、无编号、未加盖审批专用章的。
(六)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所持《光荣证无效或者当事人自愿退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收回《光荣证,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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