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情节,又称裁判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是量刑情节的一种。酌定情节虽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但却是根据刑事立法精神和有关刑事政策,从刑事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因而对于刑罚裁量也具有重要意义。
酌定情节在刑罚裁量中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法定情节的适用,特别是在多功能情节的适用、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并存的适用等情况下,酌定情节对于法定情节的最终适用结果起着重要的调节、修正和辅助判断的作用。
(2)当特定案件中不具有法定情节的条件下,酌定情节的适用,是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中确定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所不可缺少的根据之一。
酌定情节与法定情节的区分如下:
一、法定情节:
(一)从严情节:从重。总则只有2个:
1、累犯(65条);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29条第1款)。
(二)从宽情节:“可以”+“应当”均有,包含:从轻、减轻(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刑罚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免除。
二、酌定情节
(一)犯罪主体方面的情节:前科、一贯之表现。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情节: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动机。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情节: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的时空和环境。
三、二者应该如何适用
(一)“应当”优于“可以”:“可以”优于“酌定”。
(二)案件中的情节优于案件外的情节。
(三)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者从宽情节只是,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
(四)从宽和从严情节同时存在之时,要“先严后宽”不断修正宣告刑。而不能才粗简单的折抵之方法。
(五)多功能情节的(例如从犯),必须依法定顺序考量。
(六)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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