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对一件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因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程序违法而不予执行。
薛某某原系叙永县某纸厂农民工,从事砌料工作。2005年8月19日上午在工作过程中给砌料机喂料时右手不慎被卷入砌料机,造成右手臂肌肉被压伤。在治疗期间,叙永县某纸厂支付了医药费并另付生活费3000元。2005年12月26日经泸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四级伤残,双方对伤后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薛某某便向叙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2006年4月5日裁决叙永县某纸厂一次支付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16.546万余元,扣除已支付3000元,尚应支付16.246万余元。
后,薛某某向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6年12月12日经过审查认定,薛某某所受之伤属工伤。
薛某某根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向叙永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审查此案后认为,仲裁委员会在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未对申请人工伤作出认定的情况下,径行确认申请人属工伤,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虽于2006年12月12日作出了工伤书,但不能补救仲裁程序违法的事实;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是否送达给被执行人,无证据证明,无法确认该工伤认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三)项: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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