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大连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批复》(辽政[2005]22号),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由每人每月400元调整为450元。
(二)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380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由每人每月440元调整为50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为5元。
(二)普兰店市、瓦房店市、庄河市为4.5元。
(三)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为5.5元。
二○○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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