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5-9-23
执行日期:2005-9-23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管理,保护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将现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两证合一”,颁发《大连市房地产权证》(含《大连市房地产共有权证》、《大连市房地产他项权证》,下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2005年10月1日后新开楼盘的商品房产权登记,统一颁发《大连市房地产权证》。
二、颁发《大连市房地产权证》的范围限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
其他区市县颁发《大连市房地产权证》工作,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另行安排。
三、原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范围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继续有效。换发原权属证书等事宜,届时另行通知。
四、颁发《大连市房地产权证》工作由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具体负责实施。
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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