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实施
时间:2023-06-09 18:56:27 2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完成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工作任务,促进我市和谐社会的建设,现就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简称调整低保标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这次调整低保标准,是落实中央、省有关“不断提高低收入人员待遇水平”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沈阳”的具体措施。做好这项工作,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将起到重要作用,必将使我市城乡更多的困难群众进一步改善生活状况,提高生活水平,使其共享我市经济发展成果。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把它作为一项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规定的时间内把工作抓实、抓好。要成立调整低保标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基本原则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要按程序审批,全部纳入低保,不错保、漏保l户1人。要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对调整低保标准后新纳入的低保对象,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全面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杜绝徇私舞弊现象。要坚持保障金及时、足额发放原则,严格按照低保调标的时间要求,及时、足额地把保障金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三、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联动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是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工作计划和有关政策的拟定、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工作。要对乡镇、街道民政干部,社区、村低保专干进行全员培训,使其掌握低保政策、操作程序和家庭收入评估方法等;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预算和管理使用督查工作,确保各项低保配套资金、政策落实到位;审计、监察部门要认真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二)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做好调整低保标准工作和完善各项政策、制度相结合,做好落实原有政策和执行新标准中各工作环节的衔接、结合,做好调标过程中的动态管理、规范管理与民政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结合,进一步加强基层档案建设、信息化建设、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健全网络,夯实基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健全基层网络组织,加强基层民政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工作体系,确保人员和工作经费,以此提高我市低保救助的管理水平。在原有城市低保网络的基础上,市政府将投入资金,建立沈阳市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为实现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数字化、网络化奠定基础。

(四)加强宣传,强化督查。各新闻媒体要宣传此项工作的相关政策和重要意义,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进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设立咨询电话,随时答复群众提出的各种政策性问题。要加强督查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市民政局、财政局

二00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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