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可以:(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八)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一、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岗位
岗位变更属于的内容,故一般情况下的岗位变更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
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
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但下列情况除外:
(1)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
(2)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司法实践中,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者工作岗位,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具体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有哪些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的订立须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合同强势一方,在劳动合同订立环节,如实告知涉及劳动合同履行的相关情况,不仅是遵循上述原则的表现形式,也有利于促进上述原则的真正落实。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有关用人单位的情况和具体劳动岗位等信息严重不对称,劳动者往往缺乏有效途径全面了解有关劳动合同的情况。同时,用人单位作为一个组织体,对其各项制度和劳动合同有关情况是非常清楚的。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导致劳动者很难公平地、平等自愿地订立劳动合同。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不如实告知工作岗位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性,造成劳动者权益受损。为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信息不对称的地位,防止用人单位利用信息优势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在招工时,不能选择性告知,隐瞒一些不利于劳动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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