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应当承担错误判决的责任。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如何追究
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应当追究有关审判人员责任而没有追究的,报告院长决定,监察部门应当将有关材料报迭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处理各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处理、申诉,负责违法审判线索的收集、对违法审判责任进行调查以及对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监察部门应当从二审、审判监督中发现审判人员违法审判的线索。人民法院各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应当配合监察部门的工作,及时将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通知监察部门,并提供有关材料。对涉及上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监察对象的违法审判线索,责令下级人民法院追究责任,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违法审判责任案件的立案、调查、依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对法律、法规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二)因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因出现新的证据而改变裁判的;
(四)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五)其他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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