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书(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用人单位全称、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二);p>(三)受伤部位、事故发生时间和诊断时间或者职业病名称、受伤过程和确认情况,医疗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四)认定或者认定工伤为工伤的依据(五)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期限(六)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认定或者视为工伤的决定
(2)不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用人单位全称
(2)性别、职业、身份证号码;p>(三)不认定或者不作为工伤处理的依据(四)对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部门和期限(五)作出不认定或者不作为工伤处理决定的时间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不认定工伤决定书应当加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章,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暂缓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如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有关部门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否构成故意犯罪的刑事判决等),暂缓工伤认定期限,上述结论明确后,恢复计算工伤认定时间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者不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工伤认定决定书》和《不认定工伤决定书》参照民法关于送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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