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能判决行政行为违法。如果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具有行政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等情形的,法院可以不撤销行政行为,而是作出确认违法的判决。
行政诉讼中是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一般不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但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以停止: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认为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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