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时间:2023-06-05 08:46:23 3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众所周知,无论是怎样的行为,一旦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那么受害人都是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而针对一些特殊的侵权损害,法律规定了一些免责事由。那么对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来讲,其免责事由有哪些呢?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高度危险责任是指:持有或经营某特定具有危险的物品、设施或活动之人,于该物品、设施或活动所具危险的实现,致侵害他人权益时,就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高度危险作业作为一种行为,其行为的方式是作为只要作业人实施了作业行为就构成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2、有损害结果

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结果包括人身方面的损害结果和财产方面的损害结果。其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其他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的计算方式大致相同,只要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就符合损害结果的这一要件。

3、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应由被侵权人负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推定为存在因果关系并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1、被侵权人故意

如自杀、自伤。例,甲想自杀,但又怕痛苦,听别人说触电身亡没有痛苦,于是在某日拿了根湿棍子去撩高压线,触电身亡,电力公司对甲的死亡不负赔偿责任。

2、不可抗力

某航班在航行过程中突遇龙卷风和雷电袭击,导致飞机失事坠毁,机组人员和乘客全部遇难,航空公司不能以龙卷风和雷击为不可抗力作为对乘客及机组人员的赔偿免责事由。

3、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指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结果损害却真的不幸发生了。如,乙为某理工大学物理系高材生,为了监测雷电实验,自行制作了监测雷电设施,后因实验失败,被雷电击中身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有些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既含有故意有含有过失的成分,对于这种情况,不便于以过失还是故意来进行表述,因此应认定为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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