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时间:2023-06-07 21:33:31 4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二、高度危险作业怎么认定

高度危险作业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这里的周围环境是指人们的财产或人身的安全状态。

2.必须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危险性的作业。当高度危险作业的客体在没有被投入营运活动时,只是作为一种静止的物体存在,一般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即使造成损害,也不属于该种责任。

3.必须是需要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才能进行活动的作业。高度危险作业是在活动过程中产生高度危险性的,因此只有采取一定的安全方法进行活动,才能够控制活动中产生的危险,减少损害发生的几率。反之,若不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就会大大地增加危险性。这也决定了法律对此类活动在程序上有着严格的规定,或对这类活动有特殊的要求,赋予特别的责任。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具体规则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的承担需要遵循如下具体规则:

1.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经营者应当承担高度危险的赔偿责任。

2.从事高空、高压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经营者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中,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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