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免责事由
时间:2024-01-05 12:52:08 3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由经营者承担,但需满足特定条件才能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营者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证明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否则经营者不免责。若被侵权人重大过失导致损害,可减轻经营者责任。因此,经营者在高度危险作业中需谨慎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而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责任由从事该作业的经营者承担,但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免责。

高风险工作的责任限制与损害免责

在高风险工作中,责任限制与损害免责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雇主在提供高风险工作时需要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员工的安全和健康。然而,即使采取了所有必要的预防措施,事故仍然可能发生。在这种情况下,责任限制和损害免责成为关键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雇主可能会在以下情况下免责:员工明知并自愿承担高风险工作的责任;事故是由员工自身的疏忽或违反安全规定造成;雇主已尽力提供必要的培训和保护措施。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雇主可以完全摆脱责任。根据法律原则,雇主仍然有义务尽力确保员工的安全,并在事故发生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高风险工作的责任限制与损害免责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复杂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从事高风险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经营者可能免责,如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或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等。在高风险工作中,雇主需要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确保员工安全,但即使采取了所有必要措施,事故仍可能发生。因此,责任限制与损害免责是一个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复杂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运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户自身的过错。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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