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讲的性质,是指法律规定的高危作业免责事由的不同对致害责任性质的影响。笔者认为,法律仅把受害人故意规定为免责事由的,不影响高危作业无过错致害责任的性质;而把诸如用户自身过错、受害人自身原因等规定为免责事由的,致害责任就不再是无过错责任的性质。
第一,受害人故意的过错是非常特殊的情况,其造成的损害,从根本上割断了高危作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联系,高危作业行为人不存在任何承担责任的根据。而受害人自身原因、用户自身的过错包含了受害人过失的过错,法律将受害人过失的过错规定为免责事由则从根本上背离了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二,在侵权损害赔偿理论中存在过错推定规则。侵权行为法理论中的过错推定可以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一般过错推定,指法律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被免除责任;特殊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行为人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能对损害后果不负责任。由此可以认为:电力法、铁路法等法律对高压电、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危作业所确立的致害责任是特殊过错推定的性质。
一、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对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过错推定责任是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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