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时间:2023-05-06 09:11:40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1)受害人故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至一千二百四十条均明确规定受害人故意是高度危险责任的免责事由。

(2)受害人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至一千二百四十条均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3)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至一千二百四十条均明确规定侵权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侵权人可以不承担责任

(4)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规定,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不承担责任。

(5)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以及管理人已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特点

(1)它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所从事的一种活动;

(2)它是对周围环境有危险的作业,即是对于危险作业人和作业物以外的,处于该危险作业及其所生事故可能危及范围的一切人和物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作业。

(3)它是一种高度危险的活动,即按照现有技术发展水平,人们还不能完全控制和有效防止致损风险。

三、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高度危险作业作为一种行为,其行为的方式是作为只要作业人实施了作业行为就构成了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

(2)有损害结果。高度危险作业的损害结果包括人身方面的损害结果和财产方面的损害结果。其赔偿的计算方式和其他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的计算方式大致相同,只要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对被侵权人造成损害就符合损害结果的这一要件。

(3)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因果关系应由被侵权人负举证责任。如果无法证明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则推定为存在因果关系并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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