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规定主要有:
1、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3、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高度危险责任构成要件
(一)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
(二)须有损害后果存在和严重危险存在;
(三)须有因果关系存在。
2、高度危险责任的法律特征
(一)某一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不是对自己)具有高度危险性:
1、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几率很大;
2、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是很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非常大,后果计较严重,也应视为具有高度危险;
3、该种活动或者物品只有采取技术安全的特别方法时才能适用。
(二)涉及该种活动或者物品的高度无限作业具有合法性(至少不为法律所禁止)。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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