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假期间的工作安排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产假期间的工作安排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强制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劳动者需要支付补偿金(每工作年度两个月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止劳动的劳动。不得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上夜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未经离境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处于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四)怀孕、分娩、哺乳期的女职工;(五)自法定退休年龄起连续在本单位工作满十五年不满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有关产假和生育津贴的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享有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增加产假15天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天数就会增加。女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参加过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用人单位按照产假前工资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雇主。
产假待遇规定:
首先,产假工资按假发发放
产假由医生证明,工资按病假待遇发放。第二,产假是工资的80%。
如果您怀孕超过7个月,如果您有工作许可证,您可以申请并批准两个半月的产前假。有些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休假的,由单位批准休假,工资按员工过去实际月工资的80%发放。三是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地区的产假和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企业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地区的,生育津贴由企业支付企业或单位,标准为女职工产前基本工资和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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