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是如何规定10级童工工伤如何赔偿的。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童工。童工致残、死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吊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其他违法用人行为也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残疾或者死亡的,应当对童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前款规定的残疾职工和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与单位就赔偿数额发生争议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条例》(第一款)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前项童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与单位之间超过补偿金额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第二款)的规定,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处理,一次性补偿包括职工、童工在治疗期间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费用和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赔偿金的数额,应当在职工或者因事故受伤、患职业病的童工死亡或者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职工、童工因事故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前的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和医疗费确定,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全部由残疾职工或者童工单位支付。一次性赔偿标准为:一级伤残16倍,二级伤残14倍,三级伤残12倍,四级伤残10倍,五级伤残8倍,六级伤残6倍,七级伤残4倍,8级伤残赔偿基数的3倍,9级伤残赔偿基数的2倍,10级伤残赔偿基数的1倍。补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职工的平均年薪。因意外伤害、职业病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给予一次性补偿,丧葬补助和其他补偿,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支付,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律责任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行政处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将被处以罚款,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给予吊销营业执照、注销登记等处罚。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单位或者个人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每名介绍人处以5000元罚款;职业介绍所为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就业许可证。同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支付交通费,食宿由用人单位承担
(2)经济补偿:子女患病、受伤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送子女到医疗机构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生活费用。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补偿残疾童工和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并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三)刑事责任:拐骗、强迫童工致童工死亡或者严重残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条例,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等危险环境中作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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