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1)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货币支付。
(3)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的清单。
(4)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应每月支付一次。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时、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5)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6)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7)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企业应依照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裁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8)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9)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10)企业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加班加点时,应按照法定标准时间以外、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法定工作日工作三种情况,分别按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原工资)150%、200%、30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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