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间按自然日历数连续计算,包括休息日;计算病假工资,则不应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
医疗期可以延长吗
医疗期可以延长。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关于贯彻的通知》第九条(一)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一九九五年三月五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三月五日至九月五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二)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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