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动机,是指推动行为人进行犯罪的内心动力。它说明了犯罪嫌疑人为什么犯罪。犯罪动机可分为单发的、并发的和多发的。所谓单发的,即只有一种犯罪动机;所谓并发的,即两种犯罪动机同时存在;所谓多发的,即犯罪嫌疑人具有两种以上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指犯罪动机直接指向的目标,是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可分为政治型、经济型、性欲型、报复型四大类,具体到每起案件又都有它的具体目的。
动机和目的,是一种内在的因果关系,是客观行为过程内在的两个方面,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比如,在杀人案件中,剥夺他人生命是犯罪者的目的,而杀人的动机却是多种多样的,有私仇报复、图财害命、奸情杀人等不同的心理因素。因此,许多案件的犯罪目的可能相同,犯罪动机却不尽相同。两者的关系表现为多种形式:一种动机一个目的;多种动机一个目的;一个动机多个目的;多种动机多个目的。通常,主要从三个方面分析判断犯罪的动机目的。
一、从犯罪嫌疑人与被侵害单位、被害人的工作性质、政治态度、经济状况、社会交往以及生活作风等,找出侵害行为的因果关系。如某女青年被杀,经了解生活作风不好,且未婚先孕,又无被抢劫和私仇报复迹象,一般可判定为奸情杀人。
二、从作案的中心目标、目的物及产生的后果来判断。凡是作案人的中心目标、目的物比较明确,后果明显的,可由此判定犯罪的目的。然后再推测其为什么要达到这种目的。比如,在盗枪案件中,作案人盗枪不盗子弹,并把枪扔到水井里,可判定为制造事故报复。假如既盗枪,又盗大量子弹及备用弹匣,则可判断盗枪是为了使用或进行新的犯罪。如果有两种以上的目的物,就要分清主次,如,在杀人案件中,被害人的伤痕惨不忍睹,并伴有搜劫钱财的情况,就要判明是抢劫引起的杀人,还是以抢劫掩盖仇杀。
三、从作案手法和作案人在现场上的活动过程去判断。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在许多情况下能从作案手法和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表现出来,如,伪造现场的手法,可以分析出作案人监守自盗转移侦查视线的动机目的。在杀人案件中,通过研究作案人在现场的活动过程,可以判断出哪是为抢劫杀人,哪是为强奸杀人,哪是为私仇杀人。
有些案件由于现场勘验和调查访问所获得的材料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对犯罪动机目的判断往往只能提出一种或几种推测,还有待于在侦查过程中,结合其他方面的进展情况进一步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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