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目的与动机的概念
时间:2023-06-11 15:22:51 3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入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广义,包括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等),即是以观念形态预先存在于犯罪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中的内容是结果,但目的不等于结果。犯罪目的实际上分为两类:

一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第—种意义的目的):如直接故意杀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他人死亡。希望他人死亡,就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二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迫求的某种非法利益或结果(第二种意义的目的)。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牟利目的、营利目的等。后一种意义的目的是比前一种目的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态度,其内容也不一定是观念上的危害结果。在故意之外所讨论的犯罪目的,显然是指后—种意义的目的。

刑法理论上所说的目的犯.就是指以第二种意义的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63条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该犯罪就属于目的犯。从目的与行为的关系来看,目的犯中目的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就可以(但并非必然)实现的目的。如贷款诈骗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就可以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另一种是行为人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后,还需要行为人或第三者实施其他行为才能实现的目的,如走私淫秽物品罪,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还不能直接实现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只有在走私行为完成之后实施其他相关行为,才能实现牟利或者传播目的。从目的与刑法规定的关系来看,目的犯中的目的也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目的,如刑法第152条、第175条、第192条、第193条等;二是刑法分则虽无明文规定(也可谓有意的省略),但根据条文对客观要件的表述以及条文之间的关系,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目的,如刑法第194条至198条规定的几种金融诈骗罪,条文本身虽未标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根据诈骗的特征,该目的实际上届于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目的犯中的目的,被称为主观的超过要素或超过的内心倾

向,即目的犯中的目的,只要存在于行为人的内心即可,不要求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换言之,目的的实现与否,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例如,行为人以牟利或者传播目的走私淫秽物品.入境后立即被查获。一方面,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成立并不要求有牟利或者传播行为;另一方面,牟利目的与传播没有实现,也不影响走私淫秽物品既遂的成立。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懒巳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测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产生犯罪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一般认为,犯罪目的仅存在于直接故意中,间接故意与过失不可能存在犯罪目的,至于哪些犯罪存在犯罪动机,则取决于对犯罪动机的认识。如果认为犯罪动机是犯罪性动机,或者说是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则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的动机。如果认为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性动机,只是事后回答行为入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了犯罪行为,则除了疏忽大意的不作为犯罪(忘却犯)以外,其他犯罪都有犯罪的动机。因为不管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忘却犯除外),行为人都不会无缘无故地实施行为,相反都会有实施行为的心理动囚:这种动因事实上也能说明行为人非难可能性的大小。例如,刑法理论一致认为,刑法笫137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但行为人实施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一定有内心起因。如有的为了获取私利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有的是因为缺乏资金而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再如,汽车司机超速行驶致人死亡时,一定有超速行使的内心起因;对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而超速行驶,与为了将危重病人送往医院而超速行驶,其量刑结果必然不同,这是因为这种内心起因的刁;同能够说明行为人非难可能性程度。如果不将这种内心起因归入犯罪动机,则需要有另外的概念;而人们在否认其为犯罪的动机的同时,并没有提出另外的概念,这会导致司法实践上忽视内心起因对量刑的影响。因此,本书认为,没有必要人为地限定犯罪动机存在的范围,可以将犯罪动机作后—种理解。

除了目的与动机外,刑法理论上还有倾向犯、表现犯的概念。一般认为,倾向犯,是指行为必须表现出行为人的特定的主观倾向的犯罪,只有当这种内心倾向被发现时。才唷旨认为期亍为符合构成要件。各种狠亵罪被认为是典型的倾向犯,只有当行为人基于性的刺激或者满足的倾向而实施猥亵行为时,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虽然德国刑法理论对此持肯定态度,但日本刑法理论一般否认内心倾向是构成要件要素,本书也持否定立场。所谓表现犯,是指行为反映了行为人的内部的、心理的经过或者状态的犯罪,对于这种犯罪的认定,必须将外部的事实与行为人主观心理的经过或者状态进行比较,否则不可能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伪证罪被认为是典型的表现犯,只有当行为人所作的证明与其体验(记忆)不相符合时,才能认为行为人作了虚假证明。刑法理论肯定表现犯,但日本刑法理论大多认为,行为人是否作了虚假证明,不是以其体验(记忆)为比较标准,而是以客观事实作为比较标准。因此,表现犯的心理经过或者状态也不是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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