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证明加班了以考勤卡还是打的报销单为准
[案例]这么长时间以来,我总共加班了564小时36分,但是单位从来都没有给过我加班工资。为了讨回加班工资,人事经理刘先生将公司告上了法院。
刘先生向法院递交了自己工作2年多来的出租车报销清单,用于证明自己经常在单位加班。
对此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或加班部门向行政部提出加班要求,需填写加班申请单,注明加班时间。公司认为:按照自己报销的出租车费的乘坐时间作为下班时间是荒谬的。
那么,出租车报销清单能否作为劳动者加班的证明呢?
对此,与会的一名法官认为:一般情况就是劳动者以考勤卡为准。但华东政法大学劳动法专家董保华教授认为,无论是出租车发票还是考勤卡制度都不能作为劳动时间的证明,所谓考勤卡只能证明劳动者在公司里面,并不能证明劳动者就在工作;同样的,出租车发票只能证明劳动者在这段时间坐车,而不能证明他是在这个时间下班。
对于加班的举证责任,到底是应该由劳动者承担还是由企业来承担呢?专家指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有保存2年以上工资支付凭证的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对2年内的加班工资负有举证责任,超过2年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加班工资怎么算以合同为准还是按实计收入算
[案例]程先生曾是上海某电子公司在南京研发中心的资深软件工程师,每月工资1.1万元。
合同签了三年,却收到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研发中心要撤销。程先生于是要求公司把加班工资12万余元结清。但公司此时表示程先生是软件开发人员,上下班的时间自由宽松,根本不存在加班工资.
程先生随即将公司告上法院,并拿出自己的补贴明细表、工作餐费津贴及加班餐费津贴等凭证,作为自己计算加班工资的标准。而公司却只认可工资明细表作为其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由于目前对于加班工资的基数并没有明确约定,这就使得加班工资的算法常常产生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上海市企业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则可通过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约定。
但司法界人士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真正有约定的情况很少。所以,根据支付办法,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进行确定。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根据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按月固定发放的工资标准为计算的基数。
但不少专家认为,一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只签订了1000元,甚至960元的最低保障工资,但其实际每个月的工资加上津贴、提成等远远超过合同上的数字。
那么到底应以合同上的数字还是实际收入数额为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呢?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处的一位负责人介绍说: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比较多采用的是按照标准工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哪种利于劳动者就采用哪种方式。他补充,计算加班工资时,已经支付的加班工资应该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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