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是谁
时间:2023-02-04 19:34:01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车辆出租情形下的损害赔偿诉讼主体是出租方、承租方。车辆所有人以出租的形式将自己对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他人,其收取一定的租赁费;

仍然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租方发生交通事故,出租方和发包方也要同承租方和承包方一起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如何定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

确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责任主体的方法具体如下:

1、车辆所有人自驾情形下的赔偿义务人:该种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既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又是车辆运行利益的归属者,由其作为赔偿义务人是理所当然的。

2、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赔偿义务人:擅自驾驶有两种情形,即受雇人擅自驾驶和非受雇人擅自驾驶。

对于受雇人擅自驾驶,如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车辆,车辆所有人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应该和擅自驾驶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非受雇人驾驶的情形,如果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没有管理上的瑕疵,则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而应该由擅自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对车辆的保管未尽应尽的注意义务,则应该和擅自驾驶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鱼塘租赁合同有哪些事项

签订鱼塘租赁合同:

1、写明出租方、承租方的基本信息。

2、写明出租的范围:包括鱼塘的四至。

3、写明租赁的期限

4、写明租赁费用的支付情况:总额、如何支付

5、写明违约责任

6、写明合同的生效时间:比如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双方签字、盖章。

三、租赁与承包的区别

租赁与承包的区别如下:

1、首先经营成果的支配权、占有权不同。承包的经营成果归出包方所有,作为承包人仅享受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利益,其利益可按利润一定比例计算,也可按固定金额支付;

2、承租的本质在于其经营成果归承租人所有,由承租人对经营成果进行支配和占有,而出租方仅仅收取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或比例,即租赁费,出租方无权对经营成果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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