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谁,如何确定赔偿主体
按照大陆法系传统的民法理论,侵权损害赔偿只赔偿直接受害人,对间接受害人一般不予赔偿。因为间接受害人的范围往往难以预料,也难以确定。如果一律给予赔偿,无疑会加重侵权人一方的负担,在利益衡量上显失公平。但有若干例外情形,对间接受害人给予赔偿符合社会正义观念。受害人死亡,即属于公认的例外情形之一。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遗属往往遭受精神痛苦的损害,在此情形下,各国一般都确认受害人的遗属有权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根据我国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的规定,涉及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原则上,由其具体人身权利或人身法益受到侵害的直接受害人作为原告提请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亲属享有请求权;
第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有哪些?
关于诉讼主体,目前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以下主体,
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之后期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请求权,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事
关于诉讼主体,目前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以下主体,
1、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自然人死亡之后期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由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享有请求权,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亲属享有请求权。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等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是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对非财产上损害的赔偿,非财产损害在传统民法理论中一般被定义为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民事主体权在社会功能上与自然人相同,但其不具有精神感受力,无精神痛苦之可言,因此其人格权利遭受侵害时,不具备精神损害后果这一侵权民事案件责任的构成要件,另一方面,对自然人的精神损害给予司法救济,与人权的法律保护密切相关,法人人格遭受损害,赔礼道歉即足以恢复其名誉,无须给予金钱赔偿。
关于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主要包括:
(1)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要求加害人赔偿精神损害。这里的精神损害,不是死者遭受的精神损害,而是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受到伤害精神损害,自然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受到伤害最大,感到痛苦最深,最需要给予补偿和抚慰,因此这些人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除此之外,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还包括其他近亲属,因为如果不允许其他近亲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对他们显然是不公平的,即不符合中国国情,也有悖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宗旨,因为他们也有精神损害,也需要通过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到补偿和抚慰,但是,其他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的前提是死者没有配偶、父母、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理解本条,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1、精神损害后果必须严重,才能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说只要遭受精神损害,就能得到精神赔偿,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方式就是足以弥补受精神损害,也就是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立道歉等民事责任方式还不足以抚慰受害人的,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不仅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宗旨,反而会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滥用,使这一制度失去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2、保为严得后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凡是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凡是造成受害人残疾的,无论伤残等级如何,受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就是严重的精神损害,就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伤残等级越高,精神损害越严重,对于受害人即没有死亡,也没有残疾的,对于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否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其一,精神损害赔偿是与市场商品经济的发展程度相关的问题。只要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就必须承认精神损害赔偿。在当今社会,同其他损害赔偿一样,侵害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仅仅因为它是精神上的无形损害,就将其弃之不管,不予赔偿,是违背市场经济平等和公平原则的。
其二,在社会生活中,金钱除了交换等价的商品和服务外,无疑还有其他功能,包括作为精神、感情利益基础之功能。
其三,确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加强民事权益司法保护的一个重要措施。
其四,受害人可以使用所获得的赔偿金,进行一些有利于自己身心健康的活动,从中得到乐趣,达到消除或减轻精神痛苦的目的。
其五,由加害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无论是对加害人本人还是对其他社会成员都具有警戒和教育作用—侵权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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