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偿主体范围包括哪些
时间:2023-02-04 19:30:12 26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偿主体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包括有精神损害的受害人以及其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一、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是什么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赔偿损失。

因此,如肖像权受到侵害,公民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如果侵权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无营利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对以营利为目的的侵害肖像权行为,肖像权人既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又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害肖像权所造成的物质上的损失,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二、侵害英雄烈士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

侵犯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

三、出车祸有精神损害赔偿吗

如果出车祸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损害的,有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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