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上诉答辩状
答辩人:东莞长安XX医院
因上诉人XX诉东莞长安XX医院(下称XX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辨如下:
第一、XX医院和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扣除一个月工资合法,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1、XX医院制定的《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院工作制度中关于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的规定。2010年6月16日,因上诉人私自转移就诊病人,医院依据《医院转院、转科制度》解聘上诉人是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上诉人主张XX医院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于法无据,应予以驳回。
2、上诉人私自转移就诊病人,病人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也随之转移,医院受到损失,同时也给医院造成了不良影响,理应扣除上诉人的一个月工资。医院依据《医院转院、转科制度》第四条,对没有经院领导同意,私下转院的,扣除一个月以上工资并且立即解聘。上诉人学习了转院制度,事后愿意接受医院处罚也是事实。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扣除上诉人的一个月工资于法有据。
第二、XX医院与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是由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XX医院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由于上诉人持有的医师执业资格证编码与卫生部网络的登记信息有误,其执业证的真实性也无法确定,导致上诉人无法在东莞市进行注册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上诉人应变更注册手续。因上诉人无法完成变更注册手续,就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执业机构执业,如果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与执业证书上的用人单位不一致,这样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医院当然不能签订。
综上,XX医院和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并且扣除一个月工资合法;XX医院与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XX医院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上意见,请法院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201年月日
(2011年3月18日法院采信了答辩意见,维持了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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