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3-04-21 15:52:19 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分家析产纠纷实告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黎某,男,汉族,1964年10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某街17号院。

答辩人:许某,女,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某街17号院。

因王某芳起诉黎某、郭某分家析产一案,现答辩人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原告称二被告在1988年结婚时没有房屋居住,便搬进17号院内居住,其诉讼主张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首先,二被告是在1987年结婚的,而不是原告诉称的1988年,这点有结婚证可以作证,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二被告是在1988领取的结婚证,此处有二被告的结婚证可以作证。其次,二被告结婚时并不是像原告诉称的那样没有房屋居住,而是结婚后我们本身就住在17号院,左邻右舍均可作证,再说回来,如果按照原告的说法说我们没有房屋居住,那么请问我们是住哪里呢?更何况被告之一黎-生是原告的儿子,难道原告生下儿子来就不让他在家里居住吗?原告就从来没有尽到对子女抚养的义务吗?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那么二被告是不是可以对原告不尽赡养义务呢?

2、原告无权请求分割被告的房屋,其所主张的宅基地系被告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据此规定,二被告对原告所主张的朝阳区17号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因为被告已经在2000年取得该处房产的权利证书,该权利证书能够证明户主是被告之一的黎-生。

3、原告起诉称在1987年4月在该宅基地盖了四间正房和两间西厢房与客观事实不符。因为原告从来没有盖过两间西厢房,事实上只有四间正房,原告如此伪造事实,目的何在?

4、原告诉称其现在面临无房居住的困境,此处更是无稽之谈。这么多年来,原告与二被告的弟弟居住在一起,这是原告的选择,而且二被告每个月都给原告支付800元的赡养费,也多次请求原告到我们家居住,我们负责其饮食起居,尽自己应尽的赡养义务,可原告均予拒绝。

综上四点,原告多处捏造事实,其目的就是想非法占有二被告的房屋。尽管如此,二被告依然没有责怪原告的意思,因为原告是长辈,尊老爱幼是每个人应有的品德,何况我们是原告的子女,原告将我们起诉到法院,我们真的很无奈,只恳请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二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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