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其中包括:结婚证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证明婚姻关系的真实性; 子女的基本情况以及抚养状况的证据材料,如是否婚生、收养或继子女;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如相关聊天记录或离婚协议; 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证明或证据线索,如房产证、银行流水等。 以上证据材料需真实、充分、合法,以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权益。
1.证明婚姻关系的方式,例如结婚证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2.子女的基本情况以及抚养状况的证据材料。 是否婚生、收养、继子女;
3、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
4、夫妻共同财产的产权证明或者证据线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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