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货款纠纷答辩状?
时间:2023-04-13 09:23:07 3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范文

答辩状

答辩人:*********************

答辩人就与**********************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与**********************签订的“委派外驻销售塑铝板合同书”部分条款无效

1.**********************与答辩人之间系一种劳动用人关系。在双方签订“委派外驻销售塑铝板合同书”第一条第二项:“甲方每月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工资,并享受甲方员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意外保险等福利待遇”,可以明确**********************每月向答辩人支付工资且作为用人单位,为答辩人购买社会保险的事实。另外,**********************在本合同中将答辩人称为“供销员”,**********************将答辩人称为“供销员”,众所周知,“供销员”系为用人单位从事业务销售工作的劳动者特定的称呼。由此可以确定,答辩人系**********************有限公司一名员工,签订的“销售塑铝板合同书”是一份劳动合同。

2.该合同第三条的条款无效。条款中

3.合同的第一条第一项的条款有失公允,是无效条款。

二、**********************有限公司要求答辩人支付拖欠货款没有法律依据。

答辩人作为**********************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外代表法人企业,答辩人跟第三方签订塑铝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为**********************有限公司和第三方,合同关系而产生权利和义务应**********************有限公司和第三方享有或承担。答辩人在所有买卖合同中,只作为员工,代表**********************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非合同本身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向合同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合同双方不能打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肆意向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有限公司追欠货款,只能向买卖合同中购买者主张还款权利。因此,**********************有限公司向答辩人主张支付货款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

三、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本案中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有限公司提起还货款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二、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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