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李____、李____,女,汉族,住____县西西后村。
因原告张____诉答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告不是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其无权对答辩人承包耕种的土地主张权利,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规定,只有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才能证明对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即没有争议地块的土地承包合同、也没有此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其提供的承包土地使用证已过期,无法律效力,亦不能证明原告对诉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据此,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系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其要求答辩人返还没有证据支持。
原告诉称“代为耕种”不属实,并以此要求返还耕地没有事实根据。
原告之女张__敏198年嫁到东后村,原告便将学东地分给其原家庭成员之一的女儿张__敏承包耕种,1991年经西西后村委会和东后村委会同意,张__敏作为土地的承包耕种人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答辩人和张__敏达成互换承包地的协议,即“张__敏将其在西西后村的学东地转让给答辩人耕种,答辩人将在东东后的村的耕地转让给张__敏耕种”,后张__敏将学东地转让给答辩人耕种,答辩人将东后地转让给张__敏耕种,至今已19年,显然原告诉状称“代为耕种”不属实。
基于上述事实答辩人和张__敏间系土地互换法律关系,和原告张____间无任何法律关系,争议耕地乃是张__敏和答辩人订立互换协议后交给答辩人耕种的,而非原告张____交由向答辩人耕种,且张__敏做为原告原家庭成员之一流转自己分得并耕种的土地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对自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原告向答辩人主张权利没有事实根据。
答辩人系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1991年张__敏将诉争土地转让并交给答辩人耕种后,村委会也同意张__敏和答辩人的互换,便将此耕地转到答辩人丈夫的名下,此后此地块的农业税、三提五统等费用均以答辩人的丈夫的名义负担,即答辩人和村委会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答辩人的义务是负责此地块的税费,村委会的义务是让答辩人承包经营此块土地,直至国家实行粮食直接补贴后,国家也是将此地块的补贴直接给付答辩人,上述事实有西西后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粮食直补通知书为证,鉴于张__敏将诉争土地转让给答辩人,那么无论从事实上还是从法律上,和村委会就此块土地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是答辩人的丈夫,而非原告和张__敏,故事实上答辩人系诉争土地的合法的承包人、耕种人。
综上,原告要求答辩人返还土地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
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
答辩人耕种土地系合法耕种,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损失和损失与答辩人合法耕种土地的关系,故其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没有事实根据,应判决驳回。
依法应判决驳回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
粮食直接补贴发放给答辩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现在耕种诉争土地合情合理合法,希望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无理诉讼请求。
以上答辩意见,请采纳。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李____
李____
2009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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