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工人工资的“扣除”不包括下列减薪:(1)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厂规有明确规定企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关。当经济效益下降时,工资必须下降(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因职工事假应减少工资
(1)用人单位因自然灾害不能按时支付工资,战争和其他人力无法抗拒的原因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和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经用人单位工会同意,可以暂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延长期限的上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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