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2005年3月18日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承揽的位于浦东新区金高路1298弄129号的广告制作项目转给乙方做。乙方接受后,自己找地方、购买材料,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制作。2005年3月25日,乙方制作完毕,之后直接送到金高路1298弄129号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乙
案件事实:
2005年3月18日甲、乙双方约定,甲方承揽的位于浦东新区金高路1298弄129号的广告制作项目转给乙方做。乙方接受后,自己找地方、购买材料,按照甲方提供的图纸进行制作。2005年3月25日,乙方制作完毕,之后直接送到金高路1298弄129号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乙方安装工具不够,要求甲方提供。甲方带人带工具赶到现场,并且帮助乙方进行安装。在安装过程中,乙方摔伤;甲方及时将乙方送至医院。后乙方要求甲方赔偿,甲方不同意,古乙方诉至法院。
调查经过:
接受甲方委托后律师到施工现场进行调查;并向有关知情人进行调查;并查阅了相关法律。后将调查的证据向法院提交。
审理结果: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甲、乙双方属于雇佣关系。因为甲方为乙方提供了劳动工具,并且到现场指挥了安装,判决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办案心得:
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三者之间很难分清;作为劳动者,可以通过三种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作为发包人,一定要明确,你也对方的关系。法律规定,只有承揽关系,出现工伤才不承担责任。其他都要承担。所以,如果是承揽关系,我建议双方要有书面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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