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开除了一位违反考勤制度的职工,职工不服,于是申请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谁料,公司最终竟然败诉了。日前,该公司人事经理柳女士来访本报,连称想不通,希望记者能给她指点一二。
据她介绍,他们公司是一家制造型企业,除了生产一线员工外,还有一批业务员,负责推销公司产品。老板对业务员十分看重,为了稳定业务员队伍,不但给予他们颇高的工资和提成,还与服务年限相对较长、业绩优秀的业务员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位姓张的业务员就是这批老业务员中的一位。
原本张某的业绩不错,一直名列前茅,可从前年公司调整业务区域之后,张某的业绩就开始下降,甚至有几次差点无法完成指标。更令老板不满的是,张某不但业绩不佳,还多次口无遮拦,不服从领导管理,对公司评头论足。一开始,老板只是要求人事部找张某谈话,希望其有所克制,努力搞好业务。可是张某坚持认为这是公司领导业务区域划分不当的结果,即业绩不佳并非他主观不努力。双方各执一词,老板随后要求人事部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同意协商解除。最终,人事部提出,张某经常以跑业务为借口不进公司,可以按旷工辞退,于是老板表示同意。
张某随后申请仲裁。他提出,虽然公司规定了考勤制度,但从没有好好执行过,尤其是对业务员来说,大家都是如此。而且他没有考勤,并非是旷工本意上的不上班不工作,实际上他天天走访客户,跑业务,包括对账、收款,十分繁忙。但仲裁没有支持他的请求,他转而又向法院起诉。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解除合同没有依据,支持了他的诉求。老板非常生气,要求柳女士弄个明白,张某未考勤证据确凿,公司以其旷工解除也是有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的,为何公司会败诉?不要说老板不服,现在柳女士这个经办人也闹不明白,很希望知道,这是为什么?包括将来该如何操作这类问题,以免被动。
为此记者请上海光明律师事务所的尹维耀律师发表看法。他表示,首先,未考勤并不能直接等同于旷工。职工未考勤的原因有许多,有的职工可能是一时疏忽,匆忙间忘了;有的可能是单位的考勤原本就形同虚设,特别是一些企业平时对职工考勤要求不严的,可能大多职工都不考勤;有的则可能是特殊原因,直接外出办事无法到公司刷卡考勤,情况不同自然也应该区别对待。其次,业务员的工作性质较为特殊,一般业务员实行的都是不定时工作制,他们不可能朝九晚五地在公司坐班,业务员的工作重心应该是与客户的联络,工作考核也应该是以业绩为主。如果公司一味地要求业务员的出勤率,显然是本末倒置。最后,公司是否对业务员就绝对不能进行考勤或掌握其动向?这也不尽然。如果有些单位对业务员有考勤要求,也应在规章中明确,不考勤就算旷工。而且对于职工的旷工行为,单位一般应及时提醒可能造成的后果,并结合职工的主观恶意程度来判定和处罚。现在突然提出,没有事先警示,当然要承担不利的后果。(马永卿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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