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时间:2023-03-07 14:53:02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被告的举证责任(政府):

1、被告对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卷宗主义”原则。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先取证,后裁决”,奉行“证据在先”原则。

3、被告怠于举证,视为没有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

4、复议维持的案件中,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共同承担原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二、原告举证责任:

1、初始证明责任:原告应当提供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证据。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当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是下列情形除外:被告应该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提供证据的。

3、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一并提起的,原告都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一般而言,由事实的主张者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也存在着例外的情形,即举证责任倒置

在某些案件的诉讼中,如果仍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去要求主张事实的人承担举证责任,他们客观上难以或根本无法提供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已有明确规

但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是意味着事实主张者丝毫不承担举证责任,而要求原告必须举出作为一个诉讼能够成立的必要证据,否则被告的举证证明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

这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原告权利受损的事实及受损程度的证据;原告权利受损原因方面的证据;有关致害源的证据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或损害系由原告或第三人故意所为导致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则重又转换到原告,原告同样负有举证义务。

二、计划生育怎样销起诉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收集并保存好证据,因为证据是行政机关对被执法对象进行处罚的事实依据,任何一个行政机关,要依法执法,并在执法之后,不被法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将自已的行政诉讼的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证据及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必须由行政机关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向法院提交,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法院就会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从而直接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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