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夫妻一方签字,需要夫妻另一方追认合同应视为有效。当财产以夫妻名义登记或以非合同签字人名义登记时,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为效力待定,需要夫妻另一方追认。如果房屋以夫妻签字人的名义登记,合同应视为有效,因为购房人只有审查房屋产权状况的义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是否有效
一、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是否有效
1、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夫妻一方签字有效。原因是:
(1)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房屋买卖合同需要具备什么条件才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具备以下要件即为有效: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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