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保障措施的“适当性”
实施保障措施的目的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改善,而不是限制国际市场的竞争。因此,保障措施应限于“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帮助相关企业调整的必要限制”。鉴于对自由贸易的数量限制所造成的巨大扭曲,《协定》还规定,如果实施数量限制(配额),配额一般不得使进口量低于过去三年的代表性年平均进口量,除非给出明确的理由来解释有必要达到不同的水平以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否则问题在于成员是否应证明他们打算采取的保障措施或配额水平的“适当性”。在韩国乳制品保障案中,双方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分歧。最后,小组裁定,根据第5条第1款,进口成员有义务将其保障措施保持在必要的限度内。因此,进口成员国应证明其拟议保障措施的“适当性”。然而,上诉机构推翻了这一结论,认为专家小组对第5条第1款作了扩大解释。该协议只要求成员解释配额水平低于过去三年平均水平的措施的合理性。只要采用的配额水平高于这一限额,成员国就没有义务证明其合理性。上诉机构的这一结论相当于免除进口成员的沉重举证责任,这对大多数发展中成员的反应具有重大意义
保障措施的实施应是“非歧视性的”
采取保障措施应平等对待所有产品出口国,而不应选择性地针对其中一个或两个。换言之,保障措施应遵循非歧视性待遇原则。由于历史的局限性,GATT1994第19条没有明确规定保障措施的实施应遵循非歧视原则或禁止选择性实施保障措施,以解决这一问题,《协定》第2条第2款明确规定,“无论产品的进口来源如何,均应实施产品的保障措施”。同时,第5条第2款(a)项明确规定,如果进口商采用配额形式,产品供应商之间的配额分配必须反映每个供应商过去的市场份额。该协定并不完全禁止有选择地实施保障措施,第5条第2款(b)项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况:“配额调整”,这使得配额的分配不能充分反映以前的市场份额。换言之,它对某些供应商的冲击比其他供应商更大。该协议还规定了实施配额调整的四项限制。乍一看,这些条件非常严格,大大限制了“配额调整”的使用范围。然而,这些条件中模糊措辞的不确定性(如第1项中“百分比”的具体标准和第3项中对“公平合理”原则的理解)为进口成员任意实施选择性保障措施留下了许多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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