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建成的公共配套设施转让给全体业主或捐赠给地方政府或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不视为销售。开发商通过设定房价,从卖给业主的房款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案例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购买了100亩土地。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合同价格为1亿元,企业已支付1亿元。根据协议,土地出让金入库后,将给予乙方3000万元的财政资助,用于企业在北京建设的俱乐部、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体育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开发区。营业税这项业务实际上是由政府出资购买全部或部分公共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属于向政府出售全部或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行为。该项业务退税3000万元,计缴营业税150万元(3000×5%),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销售收入。如果退还的3000万元少于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差额,就不算销售。这部分经济效益应该得到。开发商通过设定房价将房款出售给业主,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并从商品房销售收入中实现并缴纳了营业税。(2)《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十八条规定,邮电成本,开发区内企业自建的学校、医疗设施单独核算,其中企业与国家有关经营管理部门、单位共建,工程造价可以直接从国家有关经营管理部门和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中扣除,扣除后的差额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取得3000万元退税的,应当直接扣除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成本,扣除后的差额应当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1亿元后,就全额计入了征地拆迁补偿款中的开发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例第二条所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和取得收入,是指以销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不动产。企业取得3000万元退税并结清土地增值税时,如能认定为向政府出售全部或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行为,则为房地产转让所得。因此,应该征收土地增值税。该所得作为土地增值税清算所得计算。不能认定为将公共配套设施全部或部分出售给政府的行为的,由企业在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用征地拆迁补偿款抵减政府部门给予的3000万元补偿款。(4)契税企业缴纳的1亿元土地出让金全部计入征地拆迁补偿款中的开发成本。(5)会计处理土地出让金返还给企业在开发区建设的俱乐部、物业管理场所、电站、供热站、水厂、体育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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