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3-05-01 14:10:12 33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存在管辖冲突

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被告居住地更适合管辖的情形下也可以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地与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侵权行为地,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住所地与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被告住所地在大部分情况下都是重合的。故,从地域管辖角度来看,刑事诉讼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冲突不大。

从级别管辖角度来看,则存在较大的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此,则会导致大部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则由基层法院管辖,相较而言,是否与立法者当初规定将公益诉讼案件交由中级人民法院所考虑的公益诉讼涉及公共利益,往往涉案人数较多、审理程序复杂、审理执行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的宗旨相悖。

(二)调查取证机制不完善

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但在具体的办案实践中,调查取证是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薄弱环节。检察机关不具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权、委托专业鉴定成本高昂、调查取证缺乏程序规范等因素,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实效。第一、委托专业鉴定成本高昂且成本负担尚不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这些领域专业性、技术性强,检察机关只能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鉴定。然而,对这些专业性问题的鉴定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和高昂的成本。涉案鉴定费用的负担未能明确,尤其是涉案鉴定费用过高时,由谁支付?在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对相关专门性问题产生争议时,受害人有权申请进行监督,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涉案鉴定费能否作为损失之一由侵权人承担?第二,行使调查取证权缺乏规范性的操作指引规范。实践中,尚未有全国统一层面的制度规定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工作程序。检察机关在询问笔录的程序、格式、收集书证的手段或措施、勘验现场的方法及勘验笔录的制作等方面均缺乏经验。第三,缺乏对调查权的法律保障。虽《《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按照相应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证据保全。但办案实践中,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在调查中是不能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目前只能建议法院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三)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有待进一步明确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理论界观点不一。第一种观点认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范围,不应当突破民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模式。这里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污染环境和缺陷产品案件系无过错责任,且在污染环境案件中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在这类案件中,检察机关是否需要全面调查案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人力、财力和技术上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相比较,已突破了普通民事诉讼中原、被告的平等地位,故要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举证责任和更高的证明标准。第三中观点认为,应当合理分配双方的举证,由检察机关承担提出初步证据(被告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或存在损害公共利益的风险)的举证责任,被告(尤其是在污染环境和缺陷产品案件中)仍应承担自己无过错或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由于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存在诸多困惑。因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举证责任的配置和证明标准的明晰亟待立法作出明确规定。

(四)私益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关系问题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前提。因此,厘清公益的范畴,把握公益的内涵和外延十分必要。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办理中,常常出现私益和公益混杂的情形。如:广汉市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广汉某企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中被非法破坏的林地中包括公益林和非公益林。此时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仅涉及被破坏的公益林范畴还是包括非公益林范畴。若不包括非公益林范畴,非公益林受害人能否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私益诉讼。

(五)判决的履行与执行存在的障碍

实践中,如何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效判决进行有效监督成为棘手问题。某些基层检察机关提出:在破坏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获得的环境修复赔偿金如何处理?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是一个长期过程,由谁利用获得的环境修复赔偿金负责环境修复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如何保证持续有效的监督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恢复到被破坏前的状态。

全文2.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公益诉讼 最新知识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