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第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诉讼程序规则的萎缩,使得民事诉讼失去应有的独立价值。
刑事犯罪行为是否成立是决定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如果犯罪行为不能成立则即便构成民事违法,所附带的诉讼也会因刑事责任的否定而予以全部驳回。
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运作中存在着不合理因素。
在刑事法庭审判中民事部分历来不被作为一个可以与刑事审理相同等的程序予以同等对待,对民事部分的审理基本演变成为单据复核的过程。无论事实的认定,还是法律的适用,都。以刑事为中心和依据,甚至民事当事人的辩论权也被完全剥夺或部分地限制(不允许民事当事人参与有关犯罪事实的庭审质证与辩论,这种现象相当普遍)。
第三,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刑事法官对于民事法律的陌生,使得民事法律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得到正确的解释与适用,甚至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极少看到对相关民事法规的援引与论证。
第四,观念上,普遍存在着权利救济的误区,即民事赔偿的原则以被告人确有赔偿能力为前提。
这一约定俗成的做法给因犯罪行为受到财产和人身损害的当事人恢复其民事权利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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